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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商务厅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

文章来源:无发布日期:2016-05-26 11:33字号:打印分享:

青海省商务厅上网信息保密审查制度

    为进一步规范我厅网站信息发布工作,促进政务信息公开,防止因信息公开不当导致失泄密等问题发生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》(以下简称《保密法》)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制定本制度。

    一、所有拟上网发布的信息要依据《保密法》和《条例》以及其他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,未经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信息一律不得发布。

    二、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应遵循“谁主管、谁负责;谁审查、谁负责;先审查、后发布”的原则,切实做到“涉密信息不上网,上网信息不涉密”。

    三、下列信息不得上网发布:
    (一)涉及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的信息。
    (二)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,明确标识为“秘密”、“机密”、“绝密”的信息。
    (三)标注有“内部文件(资料)”和“注意保存”(保管、保密)等警示字样的信息。
    (四)政治、外事活动方面的敏感信息。
    (五)不宜公开的经济、科技、社会等各类信息。
    (六)未经议决的行政管理事项(公开征集意见的除外)。
    (七)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、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、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。
    (八)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、公共安全、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。
    (九)法律、法规规定不得予以公开的其他信息。

    四、信息公开上网实行保密审查、领导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,依照以下程序进行:
    (一)由提供信息的处室(含所属单位)填写《青海省商务厅上网信息保密审查表》。
    (二)本处室(含所属单位)负责人对信息发布的保密性、规范性、准确性进行初审,提出初审意见。
    (三)厅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。
    (四)呈主管厅领导审批。
    (五)公开信息通过保密审查后,由信息中心上网发布。

    五、违反规定发布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,造成泄密事件的,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责任人给予处分;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
    六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   

 

青海省商务厅上网信息保密审查表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   

送审处室

 

送审人及

联系方式

 

送审材料名称

 

处室意见

 

保密审查意见

 

主管领导意见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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